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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知

海府〔2008〕33号
2008-04-21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海府〔2008〕33号

成文日期:2008-04-21

发布日期:2008-04-21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知

(2008年4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8〕33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五条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财税〔2008〕235号)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海口市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标准。新的标准如下:

一类: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范围:博爱(南、北)路、新华(南、北)路、解放(东、西)路、中山路、大同路、龙华路、龙昆(南、北)路、金贸区(东到龙昆北路、西到丽晶路、丘海大道、北到琼州海峡、南到海秀中路)、海府路、海秀东路、和平(南、北)路、文明(西、中)路、得胜沙路、长堤路、滨海大道(止于滨海电力城)、海甸一、二、三、四、五路、人民大道、和平大道、西沙路、大英路、蓝天路、五指山路、南沙路、海德路、海垦路、国兴大道、白龙(南、北)路、红城湖路、忠介路、云露里、中山路(府城)、建国路。

二类: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范围:市行政区居民点,其他街道、小巷、南海大道(止于海榆中线)、丘海大道(止于南海大道)、秀英区(东到秀英区委区政府、西到阳光西海岸小区、北到海口湾、南到南海大道)、美舍河、流水坡、文明东(从白龙北路口起至流水坡止)、文庄路、大路街、板桥路(府城)、宗伯里、新坡街、城东大道、高登街、朱吉里街、凤翔(东、西)路、琼州大道、大园路。

三类: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范围:高新区(东到永万东路、西到永万西路、北到海盛路、南到椰海路)、海口保税区(东到坡巷路、学院路、西到丘浚墓、北到金花路、南到椰海大道)、海口糖厂至浮陵水止、新埠岛等非工业用地。

四类:每平方米年税额4.5元。范围:长流镇、西秀镇、荣山、新海地区。

五类: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范围:西起新海地区到马村、东南起浮陵水至美兰机场、琼山新市区。

六类: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范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用地(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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